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1座-1单元1506室。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北京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
原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必德普公司)诉被告张华、邵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必德普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德普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