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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2号
案件名称02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彦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华于2006年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门(HY-112)”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6月2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70053.7,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载明的视图如下:立体图后视图主视图2013年7月2日,吴华的委托代理人梁爽申请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http://×××jszp.cn.alibaba.com/网页浏览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上述网页中,有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介绍及金属门的宣传图片。

该网页上宣传:广州市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推拉门、防盗门、别墅铜门、酒店铜门、车库门、感应门、防火门、折叠门、旋转门、伸缩门、银行铜门、纱窗门、玻璃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浏览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3年7月9日出示了(2013)厦证经字第0632号公证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如下:2014年1月17日,吴华以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金属门的侵权行为;

2、立即销毁用于生产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金属门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

3、立即删除其官方宣传网页上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宣传图片;

4、赔偿吴华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一审庭审对比,吴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

另查明,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是金属制品、门窗的生产;

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

原审法院认为,吴华是名称为“门(HY-112)”,专利号为ZL200630070053.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与吴华专利比对,两者虽有细节上的差别,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的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关于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涉案网站上展示的侵权产品的图片,其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推介其产品,属于以广告的方式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

故吴华指控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吴华未能举证证实涉案网站上的图片是根据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实物所拍摄,因此,吴华仅仅凭借公证书和网站上的宣传信息以及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证明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属于依据不足。

故原审法院对吴华指控被控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认定。

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及吴华的许可,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吴华诉请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网页中的侵权图片,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吴华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该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本案的公证费已在他案中主张等因素,酌定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吴华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0000元。

吴华请求判令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金属门产品,销毁与侵权金属门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的请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吴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吴华名称为“门(HY-112)”,专利号为ZL200630070053.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删除网页http://×××jszp.cn.alibaba.com/上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宣传图片。

二、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华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吴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吴华负担840元,由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上诉人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义务;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1、被诉侵权产品为双门系列产品,涉案专利为单门系列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上部有门头,涉案专利没有;

3、被诉侵权产品有上部、左右两侧的包围框架,涉案专利无;

4、两者的门拉手不同;

5、被诉侵权产品下方靠近边缘位置左右各有一装饰图案,涉案专利没有。

二、上诉人并未实施许诺销售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是放在上诉人网站的相册中,而非在阿里巴巴指定的供应产品页面中,没有销售的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吴华答辩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均为局部的细微差别,两者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放在上诉人网站的相册中构成许诺销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名称为“门(HY-112)”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近似;

二、上诉人是否具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近似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门,属于同类产品。

经对比,两者设计的两扇门中部的半圆形图案以及放射性的装饰等基本设计相同。

两者虽然在门拉手、个别装饰图案等处有差别,但是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否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其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推介其产品,属于以广告的方式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放在公司网站相册中,没有销售的意思表示,不是许诺销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世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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