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3栋,组织机构代码68942653-7。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二工业区牛角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2949-X。
法定代表人邹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37××××.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