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