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24号原告:陈志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艺谷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华润置业凤凰城二期9、10幢2单元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胡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艺谷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茶几”、专利号ZL201030294519.8)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明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