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慧霞,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方体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10号电子电器商城二楼63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方体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司法鉴定费50000元,合计579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