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40-1号原告宁海县华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4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07149051-0。
法定代表人杨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笑梅,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新围村中泰楼三楼西座3200室,组织机构代码:326252486。
法定代表人徐凤新。
被告深圳市地球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乐群楼、乐怡楼裙楼3层303A,组织机构代码:788317504。
法定代表人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华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地球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378712.2)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本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本案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地球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深圳市光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