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0、1071、1072号原告:梁洛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达尔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
原告梁洛文诉被告佛山市达尔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9、ZL20083004××××.2、ZL20103017××××.1)纠纷三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洛文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洛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70、1071、1072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各1550元,三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650元,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