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54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刘兴学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三星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7XRB8C。
经营者:刘兴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刘兴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