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543号 原告:赵可,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凌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靖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凌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381号(坤煌佳源产业园5幢吊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08MR19。
法定代表人:蒋信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刚,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可与被告重庆凌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赵可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