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307号 原告:温州科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3411G。
    法定代表人:裘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远洋液压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JF3906。
    经营者:路洋。
    被告:兴隆县创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挂兰峪镇挂兰峪村三组(张海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EB9NF3Y。
    法定代表人:孙彦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州科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远洋液压设备经营部、被告兴隆县创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温州科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科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科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