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蔡丽杭,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鼎誉珠宝店,经营场所莆田市。
经营者:林天雄。
委托代理人:陈高林,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鼎誉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