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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5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小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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