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为湖北省汉川市。
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被告人谷某以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楼为仓库,销售假冒“XTEP”、“ANTA”、“SEPTWOLVES”、“LACOSTE”注册商标的T恤、短裤。
4月28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谷某抓获,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T恤、短裤44160件。
经统计,其中��冒“XTEP”、“ANTA”、“SEPTWOLVES”注册商标的T恤共价值人民币794659.2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谷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谷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本案的涉案产品价格认定过高;
被告人家庭情况也不好。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底,被告人谷某以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楼为仓库,销售假冒“XTEP”、“ANTA”、“SEPTWOLVES”、“LACOSTE”注册商标的T恤、短裤。
4月28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T恤、短裤44160件。
经员工电话通知,谷某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遂被抓获。
经统计,其中假冒“XTEP”、“ANTA”、“SEPTWOLVES”注册商标的T恤按标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7673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谷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杨某、雷某、苏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涉案的赃物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情况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销售明���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对于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侵权产品上有标价,应该按照产品上的标价计算产品价值,故销售金额应为人民币2767340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产品价格认定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对没有证据证实实际售价的侵权商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标价的以标价计算,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出的被告人谷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谷某在接到员工雷某电话后赶至现场,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
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虽辩解其的部分产品为“原单库外存”、“外货单”,但对于产品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一直如实供述,也交代了自己的进货渠道及价格,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谷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谷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谷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剩余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XTEP”、“ANTA”、“SEPTWOLVES”等注册商标的T恤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