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3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蕴茶叶包装商行。
经营场所:杭州解放路副食品茶叶市场1区29号。
负责人:钟燕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天蕴茶叶包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