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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谭银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谭银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谭银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3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银谢,女,毛南族,户籍地广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谭银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银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小米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谭银谢: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3.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律师费)。

审理中,小米公司确认谭银谢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小米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

近期,小米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由谭银谢入驻经营的名为“科鹏电子通讯_4626”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假冒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谭银谢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MI”商标注册人为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含电池,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2020年4月3日,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以26元的价格购买名称为“小米534C5X5S5sPlus66X8note2max2mix3原装电池正品”1块(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同年5月29日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4197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为一块“BM3A3.85伏特锂离子聚合物电池”及若干小礼品。

电池的正面有“MI”标识,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

经小米公司鉴别,购买的数据线USB接口制作工艺及压痕不符合标准,故系假冒产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19年10月15日,谭银谢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经营涉案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XX),于2020年12月19日关店。

涉案商品(IDXXXXXXXXXXX)于2020年8月21日由商家自行下架,并于2021年2月9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商品禁售日,涉案商品实际销量375件,销售金额为9,553.5元。

小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属同种商品,涉案商品上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商标权人鉴别系假冒产品。

因此,谭银谢销售的电池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谭银谢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小米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鉴于小米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谭银谢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小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谭银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银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

二、被告谭银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7.5元、被告谭银谢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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