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385号罪犯杨干锋,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叶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干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干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干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
2015年6月获得表扬,并缴纳罚金2080.06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干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干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