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四案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四案合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