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15号原告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高庆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星君,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绍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经理。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咱家铺子,经营者牛永青,经营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628号沿街房4-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咱家铺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就涉案“包装瓶(辉煌之星)”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409819.X),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