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02-1号原告:王升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码×××2830。
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桂平,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理想家园家具厂,经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三联路**号之二。
经营者系梅子文,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升亮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理想家园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升亮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王升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