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43号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升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L×××××。
负责人:胡明全。
委托代理人:邵明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鲁L×××××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