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314号 原告:赵可,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凌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靖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渝贵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诗情路2号附24号,注册号500104600836003。
经营者:朱兴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可与被告大渡口区渝贵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赵可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