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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米协会与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23314号
案件名称盘锦市大米协会与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盘锦市大米协会,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23314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雁,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杂品棚南侧97号。

经营者朱灿灿,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北振,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朱灿灿配偶,个体。

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同金,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司峰,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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