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梁徐华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区梁徐镇中心西路148号。
经营者陈利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梁徐华联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