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贤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瑞一锁具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投资人姜贺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瑞一锁具金属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因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温州威泰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