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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崇亮与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89-2号
案件名称胡崇亮与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崇亮,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胡崇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

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邹定海,总经理。

被告:邹定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招洁华。

原告胡崇亮诉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8××××.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天花边角(L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3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8××××.2,两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特征实质性相同的天花边角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

本院查明,根据胡崇亮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胡崇亮于2012年10月11日申请名称为“天花边角(L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3月1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3048××××.2。

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第266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123048××××.2号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的ZL2012304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自始不存在。

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ZL2012304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崇亮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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