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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92民初194号原告: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雪山路56号3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D0U486。

法定代表人:朱锡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金凤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3209510F。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小二代理公司)与被告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成瑞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智小二代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成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小二代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服务费20 000元。

事实和理由:智小二代理公司受重庆成瑞公司委托为重庆成瑞公司提供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服务,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申报服务合同》,编号为ZXE-MPNCP2019052101号。

合同约定:1.每件重庆市名牌产品的服务费为10 000元,数量不限,名牌产品具体金额按照申报成功实际个数计算总费用。

待申报成功并公示在相应网站上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名牌协会网站上公示《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智小二代理公司为重庆成瑞公司申请的两件产品分别位于名单的112号(室外光缆 GYTA-24B1.3/CYTS-24B1.3)和113号(光纤活动连接器 FC/UPC),并与当时合同签单负责人罗鸣策沟通,于2019年11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1676675,重庆成瑞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收该发票。

从名单公示和智小二代理公司开具发票后,智小二代理公司多次积极与重庆成瑞公司经办人电话沟通付款事宜均以过段时间支付搪塞,智小二代理公司先后于2019年12月11日和2020年5月25日向重庆成瑞公司发出催款函,两次催款函已送达至重庆成瑞公司,均无付款的意愿。

智小二代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申报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重庆成瑞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并自行将智小二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入账,给智小二代理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重庆成瑞公司未答辩。

原告智小二代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申报服务合同、2019年名牌产品拟推荐名单公示名单及官网截图、催款函、发票扫描件、名牌产品申请材料等证据。

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0日,重庆成瑞公司(甲方)与智小二代理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申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XE-MPNCP2019052101。

该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的义务,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申报重庆市名牌产品资格提供咨询服务事宜;

甲方须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向乙方提供起草申报材料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及资料;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提供的建议书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的义务,为甲方申报重庆市名牌产品提供策划、咨询服务;

就甲方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乙方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配合甲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协助编写、整理、装订并上报;

乙方在对甲方的经营、财务及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后,有义务对上述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费用及支付方式,每件重庆市名牌产品的服务费为10 000元,数量不限,名牌产品具体金额按照申报成功实际个数计算总费用。

待申报成功并在相应网站公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为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甘棠分理处,账号为2105020120010001243。

4.违约责任,在履行协议期间,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申报失败,乙方不负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所有款项不予退还,且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比例支付服务费用;

无论乙方以何种合法途径、何种方式达到合同目的,甲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发生战争、动乱、自然灾害、重大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更等使本协议难以继续完成,双方应及时商讨应急措施,若双方因上述因素致使本次申报中途中止或难以实现,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或推迟执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照实际工作比例收取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私自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另外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签单金额20%。

5.协议效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约定相关义务为止。

6.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在补充协议中签订。

8.为乙方及时联系甲方,甲方指定罗鸣策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8983163383。

2019年6月19日,智小二代理公司受重庆成瑞公司委托,填报了重庆名牌(知名)产品申请表(2019年度)两份,一份的产品名称为室外光缆,规格型号为GYTA-24B1.3/CYTS-24B1.3,另一份的产品名称为光纤活动连接器,规格型号为FC/UPC。

2019年11月19日,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公示了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及所附的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

在所附的2019年重庆名牌产品拟推荐名单中,第112号产品的企业名称为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产品名称为室外光缆,申报产品规格型号GYTA-24B1.3/CYTS-24B1.3,注册商标为;

第113号产品的企业名称为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产品名称为光纤活动连接器,申报产品规格型号FC/UPC,注册商标为。

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在其官网公示了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拟推荐名单及所附的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

2019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名称为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500117053209510F,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名牌产品认证服务费,数量为2件,价税合计20 000元,代开企业税号为91500227MA5UD0U486,代开企业名称为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货物(劳务)名称为知识产权服务。

2019年12月11日,智小二代理公司通过2364273432@qq.com的邮箱向cqcrgd@163.com邮箱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 000元。

2020年5月25日,智小二代理公司向重庆成瑞公司邮寄催款函,再次催要所欠货款20 000元。

物流信息显示,重庆成瑞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该邮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市名牌产品认定申报服务合同》为双方主体自由意愿的体现,相应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照合同约定,待名牌产品申报成功并在相应网站公示之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

根据现有证据及原告陈述,原告已将产品名称为室外光缆,规格型号为GYTA-24B1.3/CYTS-24B1.3和产品名称为光纤活动连接器,规格型号为FC/UPC的两件产品向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进行申报。

2019年11月19日,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公示了2019年重庆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

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在官网公示2019年名牌(知名)产品拟推荐名单,公示名单中均包含了原告申报的两件产品。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的义务,经原告两次催告后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付款,且原告对被告还进行了催告。

上述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相应诉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 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智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重庆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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