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6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6295621B。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小菊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镇中路266、268、2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GRCMK9U。
经营者:曹小菊,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埠头镇大陈坑村林坑口44号,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小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