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胜,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俭良及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周文胜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