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曾小叶皮具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曾小叶,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乡莲塘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周楚洁,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曾小叶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