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553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TB56。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简芙蕾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CUU27。
经营者:刘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简芙蕾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