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48号(苏豪国际广场A幢二层B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愚,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颖,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司董事长。
第三人史志怀,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
第三人杨瑞嘉,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
第三人王健,男,汉族,1961年4月1日生。
第三人周干,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
被告及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欣,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史志怀、杨瑞嘉、王健、周干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