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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民终1411号
案件名称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英德市。

经营者:徐水宁,男,广东省英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表现形式。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特别是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部分,是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部分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及事实仅表述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陈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从上述表述的内容反映,一审判决并无明确的查明事实,属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惠众商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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