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0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万达百货连桥便利超市。
经营者王美,宁阳县万达百货连桥便利超市业主。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阳县万达百货连桥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