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01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XXX号。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职务资深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文卿,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萍,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上海楚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
因在审理过程中,楚风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通知楚风公司的股东陶文卿、胡萍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