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