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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钟知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xx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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