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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逸琛隆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8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逸琛隆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逸琛隆居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昌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湘妃,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逸琛隆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

法定代表人:胡金灵。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逸琛隆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66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瑞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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