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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872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6051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理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A座11C室。

法定代表人安虎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阳,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托恩姆公司)诉被告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慧思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奥托恩姆公司诉称:奥托恩姆公司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慧思德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严重侵害了奥托恩姆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奥托恩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慧思德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侵权的MDaemon软件;

2、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奥托恩姆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托恩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慧思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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