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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廷华净水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廷华净水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丰都县廷华净水器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33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都县廷华净水器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621号,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UTJPU85。

经营者:彭廷华。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廷华净水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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