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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年并民初字第00581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年并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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