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0160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4003-2。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958474-2。
法定代表人陈响。
被告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锁金村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5197-7。
法定代表人徐敢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兆杰。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8元,减半收取736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