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张凯鑫、曹珊珊,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与被告林金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张凯鑫、曹珊珊,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与被告林金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