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明侠。
被告王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