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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廖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8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廖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廖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半截楼行政村苏庄村*号。

被告廖某,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大廖村大廖湾214,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本色一八九八酒吧(组织机构代码L4608295-6)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余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翡翠山湖碧湖阁*单元****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647674号、第3034330号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办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本色一八九八酒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承诺在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本色”字样。

二、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款项已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依(2014)深证字第139158号公证书可主张的其他权利。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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