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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9号
案件名称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19,组织机构代码:57196583-4。

法定代表人:范峻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第五工业区聚宝工业园A栋,组织机构代码:67666630-4。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第: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524室,组织机构代码:55150881-2。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原告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劲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30229520.7)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已与被告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泰里丰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琳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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