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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4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远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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