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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兖刑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兖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鹏,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郗秀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表,仍通过支付宝多次从广州夏克春、河南陆德中等人处购进假冒的浪琴、天梭、欧米茄、雷达、梅花等十多种高仿表,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在其经营的兖州快乐购物保健器材商店内销售牟利,销售金额175000余元。

案发后,在其店内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表241只,货值金额5万余元。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人陈某乙、毕某、马某、王某甲、孙某、张某、王某乙证言、物证扣押的部分高仿表、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款收据、记账本、进货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假冒国外名牌商标的手表241只证实,案发后,从陈某甲州快乐购物保健器材商店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表的事实。

2、书证(1)收款收据、记账本、销货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从事销售假冒商标的名表的事实。

(2)销售金额统计表证实,陈某甲所销售的假冒名牌手表的数量、销售金额。

(3)陈某甲销售给毕某的假冒名牌手表记录证实,2013年6月29日、8月17日,陈某甲两次销售给毕某假冒手表的数量、金额。

(4)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支付宝在网络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事实。

(5)兖州九州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关于天梭、雷达、劳力士部分国外名牌手表的零售价格表证实,上述名牌手表在兖州市场销售的正常价格。

(6)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该企业在中国山东省境内从未授权陈某甲、夏克春、陈德中、公平4人销售欧米茄、雷达、天梭、浪琴、美度手表。

其出具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证实,陈某甲所销售浪琴、天梭、欧米茄、雷达、梅花等多种手表均为假冒商标的手表。

(7)兖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所涉及的国外手表品牌天梭、浪琴、欧米茄、雷达、美度、卡地亚、西铁城、卡西欧、摩凡陀、梅花、劳力士、帝舵、积家、江诗丹顿、百达翡丽、沛纳海、万国、香奈儿、迪奥、宝格丽均已在国内注册。

办案说明证实,在陈某甲处扣押的假冒手表241只,货值金额为5万元左右。

(8)陈某甲在百度兖州贴吧、QQ空间发布广告的网络截图证实,其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国外名牌手表。

(9)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陈某甲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国外名牌手表、账册、销货记录等实物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丈夫陈某甲于2010年年底,在兖州市九州东路公安局东路北开了一个快乐购物保健器材商店,除了销售健身器材、足浴盆等外,也销售高仿手表,包括浪琴、梅花、天梭等名牌手表,销售价格大约在三四百元一只。

(2)证人毕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网络广告得知兖州快乐购物商店销售名表,其先后于2013年6月、8月两次到该店购买高仿的手表,包括浪琴、欧米茄等假冒的名表,两次共买了二十多只,每只价格约在三四百元。

店主姓陈,可能叫陈鹏。

(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其上网从百度兖州贴吧发现兖州快乐购物店出售高仿名表的广告,其遂按照广告地址到该店购买了一块高仿的浪琴男式手表,花费360元。

该店位于兖州公安局东五六十米路北的一个门头,老板三十多岁,男性。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在百度兖州贴吧发现有出售手表的广告,其遂按照广告地址找到快乐购物店,买了一块假冒的浪琴男士手表,花费360元。

该店位于兖州公安局东五六十米路北,老板是个三十多岁的男子。

(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从百度兖州贴吧得知兖州快乐购物店出售手表,遂按广告地址到该店花近300元买了一块假冒的雷达女式手表。

该店位于兖州公安局东五六十米路北,老板是个三十多岁的男子。

(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在兖州快乐购物店内买了一块高仿的西铁城牌男式手表,花了300元。

该店位于兖州公安局东五六十米路北,老板是个三十多岁的男子。

(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兖州贵和购物中心钟表销售部工作,具体负责该部的管理和运营。

该部所经销国外品牌手表都经过授权。

其证言亦证实,天梭、浪琴、劳力士等名牌手表最低价格。

但数百元到一千余元肯定买不到上述国外名牌手表。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年初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国外名牌手表的销售,品牌包括天梭、浪琴、欧米茄等。

主要是从夏克春、公平、陆德中等人处进货,其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在其快乐购物商店内进行销售,其认可起诉书指控事实,认可销售数额、金额及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数量。

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确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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