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202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8424716D。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兴市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福泰广场商业街2号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MA388FW67Q。
经营者:何白泉。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