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54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明亮眼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QCC830。
经营者:李芳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明亮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