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爱华(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爱华五金水电商行的经营者),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华兴派出所祥云社区解放大道**号*栋*单元***室,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日鑫建材市场C2栋130-134号。
被告: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镇鹏,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诉被告罗爱华、被告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罗爱华、天奴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洁公司诉称:一直以来,雅洁公司花费巨资致力于五金锁具产品的技术开发,先后申请并取得涉及锁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100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50多项。
2005年9月12日,雅洁公司以曹湛斌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并向其颁发了上述专利申请的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53006××××.1。
2009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曹湛斌已将其所有专利独占许可给雅洁公司使用,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产品自推出市场后立即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喜爱,为雅洁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遭受五金同行的大量模仿和抄袭。
2013年5月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专利权人曹湛斌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罗爱华的经营场所购买取得被控产品,天奴公司是被控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天奴公司曾因以“天奴五金+TINO+图”品牌为渠道,生产和销售侵犯雅洁公司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53006××××.1的产品而于2010年1月被雅洁公司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46号】,经株洲中院审理认定天奴公司构成侵权,该案已生效并执行。
被控产品设计特征与雅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对比,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综合判断属于近似设计的产品。
雅洁公司认为,罗爱华、天奴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天奴五金+TINO+图”品牌为渠道,恶意生产和销售与雅洁公司的专利设计实质性相同的产品,造成雅洁公司损失不少于20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产品;
2、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
罗爱华答辩称,罗爱华是一个水电商行的个体户经营者,不可能有生产行为,以前也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都是从天奴公司进货的,天奴公司也予以确认,因此罗爱华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奴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天奴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已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天奴公司已经履行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天奴公司无法控制判决生效前已经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产品销售后,其财产权已经属于经销商,雅洁公司再以此起诉天奴公司,不公平也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曹湛斌是ZL20053006××××.1“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7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4年9月11日。
2011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广东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奴公司针对该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63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是:2009年10月30日,曹湛斌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许可雅洁公司独占实施,并办理了备案,许可期限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5年7月1日。
2013年5月6日,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达宏来到位于衡阳市高新区日鑫建材市场C2栋130-134号门面标识名称为“天奴·中国五金卫浴”的店铺内,购买了标注有“天奴五金”标识的TL.SP4695-L双舌枪金弹子插芯门锁三盒,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0122050的收据一张,同时索取了名片一张,收据开具时间为2013年5月6日,内容为“今收到天奴锁4695锁3把,单价274,共822元”,收具上加盖了“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爱华五金水电商行发票专用章”,名片上标识有“天奴五金/罗爱华/衡阳总代理”,还标识了罗爱华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湘衡雁证内字第969号公证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是TL.SP4695-L双舌枪金,名称为弹子插芯门锁,包装盒上印有天奴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TINO+天奴五金”等信息,打开外包装盒,被诉侵权产品的布质包装袋和塑胶包装袋上均有“TINO+天奴五金”商标,罗爱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天奴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并销售给罗爱华。
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如下:俯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使用状态参考图2主视图左视图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雅洁公司认为两者主要存在以下细微区别:面板中部图案使用的“福”字元素数目不同以及“福”字元素的使用方式不同,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罗华爱和天奴公司确认两者构成相近似。
天奴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已经生产和销售的事实,提供了第6247157号商标注册证、天奴商标改版通知和关于大“T”注册商标包装更新的联络函三份证据。
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的注册人为天奴公司,注册期限为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的金属门把手、金属锁,天奴商标改版通知为天奴公司向国色风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发出,主要内容为“由于我司大‘T’商标已被国家商标总局批准成为注册商标,自2010年3月起,原先使用的‘TM’标识的菲林全部停止使用,改用全新的‘R’字注册商标菲林,请贵方按我司要求调整印刷包装物料。
”关于大“T”注册商标包装更新的联络函为天奴公司产品部发送给生产部、品质部和物流的文件,主要内容为“我司的大‘T’商标已被国家商标总局批准为注册商标,为了便于市场推广,自2010年4月5日起终止使用原‘TM’标识的包装物料,开始启用有注册商标“R”标识的包装物料。
”天奴公司据此主张其于2010年3月份以后就开始使用“R”标识的包装盒。
对此雅洁公司称,天奴公司提交的改版通知和联络函都没有相应的改版内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罗爱华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是2010年4月28日,因此不可能在4月28日就向天奴公司采购了大量的被诉侵权产品,所以对三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案中,雅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其明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另查明,雅洁公司和曹湛斌曾于2010年6月28日,指控天奴公司生产销售、邓亚平销售的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同一型号的门锁,侵害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湖南省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7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认定天奴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专利产品“门锁面板”为零部件生产门锁产品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雅洁公司和曹湛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天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雅洁公司、曹湛斌经济损失6万元。
天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奴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61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天奴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查明,罗爱华为个体工商户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爱华五金水电商行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是2010年4月28日,资金数额为5万元,经营范围是五金、卫浴、水电器材零售。
天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5万元,成立日期是2003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苏镇鹏,经营范围是销售五金、建筑材料。
本院认为:曹湛斌是涉案专利号为ZL20053006××××.1,名称为“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
雅洁公司经曹湛斌许可取得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中,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门锁中的门锁面板为相同种类的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虽然存在雅洁公司所述的细微差别,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罗华爱和天奴公司也确认两者构成相近似,因此两者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2013)湘衡雁证内字第969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雅洁公司在罗爱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罗爱华也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故罗爱华的销售行为足以认定。
雅洁公司同时指控罗爱华存在生产行为,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了天奴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商标,而且天奴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生产销售给罗爱华,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天奴公司生产并销售给罗爱华。
对于天奴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生效前已经生产并销售,天奴公司于2010年3月份以后就开始使用“R”标识的包装盒的问题,本院认为,天奴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改版通知中所涉的国色风范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以及其与天奴公司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改版通知已经真实履行。
而联络函为天奴公司内部文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该联络函所涉的内容是否真实履行。
同时,罗爱华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按照正常的商业习惯,经销商应该是在商业主体成立后才向厂家进货,这与天奴公司主张的其于2010年3月份开始使用“R”标识的包装盒相矛盾,而且本案中雅洁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与前述(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时间相差了两年,现天奴公司和罗爱华均未提交相应经销合同、送货单或收货单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天奴公司在前述民事判决生效前已经销售给罗爱华,在此情况下,天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前已经生产销售的事实。
综上所述,未经雅洁公司许可,罗爱华销售,天奴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雅洁公司对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雅洁公司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雅洁公司诉请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雅洁公司主张罗爱华与天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奴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给罗爱华,因此对罗爱华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天奴公司,本院予以确认,罗爱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天奴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雅洁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天奴公司赔偿6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爱华、被告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对专利号为ZL200530068989.1,名称为“门把手面板(H70P)”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被告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